德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興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德府辦字〔2022〕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德興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大茅山集團公司,大茅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德興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德興市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德興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德興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德興市政策解讀工作制度》《德興市政策解讀專員制度》《德興市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工作制度》《德興市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政府會議制度》《德興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德興市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德興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德興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德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德興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
第四條 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決策的事項;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二)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9.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1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4.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市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形式、時間
各鄉鎮(街道)、市政府部門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報;
(二)報刊、廣播、電視、政務新媒體等大眾傳播媒體;
(三)政府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四)檔案館(室)以及行政機關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等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各鄉鎮(街道)、市政府部門、各直屬機構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各鄉鎮(街道)、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實行保密審查。
第九條 各鄉鎮(街道)、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應結合實際,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于2019年5月10日印發的《德興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同時廢止。
德興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政府、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指定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并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確定1名負責人和若干適合工作需要的專門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
行政機關在本機關內或政務服務中心大廳設立接受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窗口,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服務。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八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九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4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本制度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行政機關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的通知》(贛府公開辦函〔2020〕1號)等相關規定規范辦理答復。
第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十四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六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二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在辦理過程中,做好相關行政文書及有關情況記錄的收集、備份,并在確認申請人簽收答復書后3個工作日內整理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行政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接收、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閉環管理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優化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提升辦理質量。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并監督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于2019年5月10日印發的《德興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同時廢止。
德興市政府信息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發布工作,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和政務新媒體運營與管理工作的通知》(饒府辦明電〔2021〕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發布工作,遵循及時、準確、完整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第七條 本單位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有關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向社會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
(五)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向社會發布的政府信息。
第九條 嚴格落實信息發布“三審”(初審、審核、審發)制度。要嚴格遵守宣傳、網信部門的相關宣傳紀律和工作要求,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誰發布誰負責”原則,嚴格執行信息發布“分級審核、先審后發”程序,嚴格落實“一事一審”制度和“三審”制度,通過信息發布的嚴格審核制度,確保公開的信息、發布的內容合法合規、規范準確。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信息公開發布的第一責任人,要把好政治導向關,對稿件的政治導向、社會效應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政策法規作出判斷,對政治類表述是否規范進行審核把關,并決定是否上網發布;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負責把好公開信息的政策法律事實關,在全面把控文稿內容的基礎上,對字、詞、句認真細致把關,對信息稿件的文字規范、政策依據、發布價值以及信息安全性進行審核;業務科(股)室負責人為具體責任人,重點負責把好稿件的語言文字關,逐字逐句審讀,對字、詞、句認真細致把關,防止出現錯字、病句等錯誤,保障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三審”責任人員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職責,并明確無誤地簽署個人意見。
第十條 各鄉鎮(街道)、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可以依據本制度,制定適用于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于2019年5月10日印發的《德興市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同時廢止。
德興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 為了確保發布政府信息準確、及時、一致,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一)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行政機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就公開內容的以下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一)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政府信息發布的主體;
(四)政府信息發布的途徑;
(五)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六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事先應向有關行政機關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書面回復不同意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政府信息的內容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處理;
(二)不能依據權限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請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決定。
第七條 信息的協調交流過程需通過安全的渠道進行,避免出現信息傳遞過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損壞等情況的發生,造成無謂損失甚至更嚴重的影響。
第八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應當進行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的,經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發布信息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責任,并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于2019年5月10日印發的《德興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同時廢止。
德興市政策解讀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增進公眾對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改革舉措了解理解、認同,提高信息公開質量與實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國辦發〔2016〕80號)、《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饒府辦明電〔2020〕29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江西省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贛府廳字〔2022〕4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明確政策解讀范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應當進行解讀: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門印發或聯合印發的規范性文件;
(三)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廣泛知曉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第三條 規范政策解讀工作程序。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由起草部門負責解讀。具體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在起草政策文件時,應當同步謀劃并組織起草政策解讀方案。解讀方案一般包括解讀內容、解讀形式、解讀途徑、解讀時間等。解讀內容一般包括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對文件中的關鍵詞、專業術語以及社會公眾可能誤解、質疑的內容進行詮釋;涉及執法事項的,說明執行范圍、執行程序、執行標準等;屬原有政策進行修訂的,說明修訂的理由和新舊政策的銜接和差異;屬貫徹執行上級政策的,說明本政策措施的特點和創新點。
(三)政策性文件應與解讀材料同步起草、同步發布,各部門解讀材料需根據正式審定的文本進行相應修改完善,送本單位主要領導簽發。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政策性文件,在文件下發前送審時,文件起草部門將解讀材料蓋單位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一并報送至市政府辦公室對口科室,未報送解讀材料的將不予發文。上述政策性文件解讀材料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室發布,并注明來源部門。市政府各部門印發或聯合印發需解讀文件的解讀程序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四條 創新政策解讀形式。綜合采用文字解讀、圖表圖解、視頻動漫、新聞發布會、專家訪談等解讀形式。鼓勵各單位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新、拓展社會公眾喜聞樂見的解讀形式。
第五條 提升政策解讀質量。注重對政策背景、出臺目的、重要舉措、新舊政策差異、影響范圍、管理執行標準及注意事項、惠企利民舉措及享受條件、后續工作考慮等方面的實質性解讀,使用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的語言講明政策內涵,杜絕簡單摘抄原文、羅列小標題等形式化解讀。
第六條 健全政策解讀機制。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牽頭政策解讀工作,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及時報送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相關部門根據要求,做好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編制。德興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發布政策解讀的首選平臺,應做好政策解讀專欄建設,及時維護更新解讀內容。
第七條 加強解讀保障。各地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省、市有關加強政策解讀的決策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將政策性文件解讀工作擺到重要位置,推動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解讀人職責,帶頭宣講政策,發出權威聲音,及時準確傳遞政策意圖,不斷提高政策解讀水平。市政府辦公室應對各地各部門政策解讀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并通報。
第八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并監督施行。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德興市政策解讀專員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本市政務公開工作水平,提高政策解讀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西省政策解讀專員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贛府公開辦字〔2021〕9號),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按照“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穩定性好、政策敏感度高”的標準選拔業務骨干擔任政策專員。市政府各部門應指派一名業務素質高、溝通協調能力強的業務骨干作為本部門政策專員,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增補。
第四條 按照“單位推薦、集中培訓、定期考核、動態管理、獎優罰劣”的原則進行考評,確保政策專員機制不走形式不走過場。
第五條 政策解讀專員的主要職責分為兩類:一是接受政務服務熱線(12345)、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的政策問題轉接,提供本市政務領域的政策咨詢、政策解答,為公眾提供政策解讀服務;二是監督本單位做好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重要政策措施的解讀、宣傳工作,及時糾正政策解讀中的不足和疏漏。
第六條 加強政策咨詢服務,暢通政策咨詢渠道,積極解答政策執行機關和企業、群眾的咨詢,精準傳達政策意圖。
第七條 依托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大廳以及政務公開專區,設立政策咨詢綜合服務窗口,為企業和群眾提供“一號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詢和解讀服務。
第八條 全面提升解讀工作質量,對政策背景、出臺目的、重要舉措、新舊政策差異、影響范圍、管理執行標準及注意事項、惠企利民舉措及享受條件等方面進行解讀。
第九條 創新政策解讀形式,綜合采用文字解讀、圖表圖解、視頻動漫、新聞發布會、專家訪談等解讀形式,讓群眾看得懂、用得上。
第十條 切實加強對政策解讀專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專業水平,確保政策解讀專員以專業的能力為群眾及企業解讀政策。
第十一條 政府辦應及時掌握政策專員推進政策解讀的進度,對政策解讀不力的情況予以督查,形成督查通報,推動政策專員解讀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德興市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輿情應對工作,提升政務公開水平,增強政府公信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3〕26號)相關要求,現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回應關切工作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按照“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語、不被動,牢牢抓住信息發布主動權。
(二)及時回應原則。堅持做到快速反應,第一時間監測、收集,第一時間上報、研判,第一時間核實、處置,第一時間發布、回應。牢牢把握政務信息發布的主動性、輿情處置的主動權。
(三)正確導向原則。堅持做到正面引導,通過政務信息準確、真實、權威發布,通過主流媒體、網絡和公開平臺的全面回應,做到口徑一致、步調一致,傳導社會正能量。
(四)協調配合原則。堅持做到統籌協調,通過上下溝通、左右配合,形成信息共享、合力處置、共同應對的局面。
第四條 回應關切工作機制。
(一)監測收集。
政務輿情的監測收集是做好輿情應對的前提。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網監大隊、市大數據發展服務中心等要充分利用網絡監測的先進手段,加強網絡輿情的監測收集;市政法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衛健委、市殘聯、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育體育局、市政務服務中心等要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群體的輿情監測收集;各鄉鎮、各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本區域的輿情監測收集。通過建立上下貫通、全面覆蓋的輿情監控網絡,形成對政務輿情全天候的監測收集體系。
(二)上報研判。
1.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一旦發現苗頭性或已經被網絡、媒體炒作的涉及本市的輿情動態,要在第一時間、以書面形式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發生突發事件、熱點敏感問題等重大輿情,應第一時間報告市委辦、市政府辦,事發部門和鄉鎮要加強對輿情發生情況的研判,分析輿情發生的輕重緩急、影響程度,分情況提出處置回應建議。
2.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臺前,要進行輿情風險評估,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的處置預案。
(三)應對處置。
1.進一步完善網上網下相結合的綜合防控體系,按照“網上問題,網下解決”的要求,將輿情處置和事件處置相結合。規范輿情反映問題的受理、轉辦、反饋等工作流程,定期通報網絡社情民意辦理和處置情況。
2.一般政務輿情的處置回應。對于網絡上出現涉及相關部門、單位和地方的輿情,經調查核實,如情況不真實或有較大出入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處置回應,在政府網站、相關出現輿情的網站、論壇或電視臺上,及時公開政務信息、說明真實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如情況屬實,應將部門或單位采取的工作措施、處置結果等政務信息,及時、真實、穩妥地公開,以回應媒體關切、降低負面影響。
3.重大網絡輿情的引導和處置回應。對涉及全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民生、安全、環保和改革發展穩定等重大政務輿情,相關部門、單位要根據上級要求和應急管理、政務公開規定,及時組織對輿情反映情況開展全面調查,快速形成調查報告和處置意見,第一時間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接受媒體專訪、政府網站發布新聞通稿等形式公開政務信息。同時,視輿情的輕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再做跟蹤深入報道,主動引導網絡輿情,使網絡媒體成為社會公眾獲取真實、權威政務信息的主渠道。
第五條 本市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政務公開工作要求,加大政務信息公開力度,掌握政務輿情回應的主動權。
第六條 要建立以市政府門戶網站、融媒體中心、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政務公開專區為主平臺的輿情回應渠道,同時積極利用政府新聞發布會、政府官方新媒體發布政務信息。
第七條 對上級政府轉交本市辦理的重大政務輿情,以及群眾關注度高、負面影響大的重要政務輿情,市政府辦公室按照職責分工轉交相關部門、涉事單位辦理。各部門要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對重要政務輿情即接即辦,重點給予關注,并實時報送辦理情況。遇有重大問題,隨時向市委辦、市政府辦報告。
第八條 將政務輿情處置回應工作納入市政務公開重要考核內容。對各部門出現重要政務輿情沒有回應、回應不及時或回應不當造成重要影響的,加大問責力度,對因工作重視不夠、應對無方、處置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并監督施行。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德興市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政府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積極推進我市政務公開工作,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0〕17號)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新聞媒體代表、新的社會階層人士代表等。
第三條 涉及下列議題的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工作例會、市政府專題會議,可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
(一)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涉及本市改革發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規劃、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事項及重大民生事項;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改革發展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四)其他有必要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的事項;
第四條 社會公眾代表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善于諫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五條 社會公眾代表的聯系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會議之前根據議題內容,與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新聞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做好銜接,及早確定落實受邀列席政府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名單,并提前3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題及相關等信息通過適當方式通知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
第六條 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可以向會議承辦單位了解所列席會議的相關決策事項情況,包括決策草案、決策依據等,享有知曉并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第七條 對公眾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市政府辦公室應轉交有關部門辦理落實。有關部門應將辦理結果及時答復社會公眾代表,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列席市政府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應按時出席會議,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中涉及的相關敏感決策事項,應簽訂保密協議并注意做好決策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德興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稱的政府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核審,誰核審、誰負責,先核審、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并明確1名單位分管領導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核審程序為:
(一)由制作或獲取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具體承辦人員提出公開意見,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
(二)相關科室負責人進行初審,防止信息出現錯漏現象,提出初審意見。擬公開的信息還須同時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并經分管領導核準;
(三)經本行政機關政務公開分管領導核準。重要信息擬公開或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須經本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審定。
第六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公開責任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七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該公開責任單位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九條 市保密機構要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依法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及時糾正。
第十條 對因核審不嚴導致的公開內容失真、第三方合法權益受侵害、造成負面影響的以及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于2019年5月10日印發的《德興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同時廢止。
德興市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政府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信息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四條 政府公文的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性。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范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除《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信息。依申請公開其他相關規定按照《條例》二十七至四十五條執行。
(三)不予公開。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2.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在認定公開屬性前,應當對擬主動公開屬性的公文進行保密審查。
(二)部門發文:由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自行發文的,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并在發文稿紙/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隨文送審。
(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擬制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應隨文明確提出公開屬性建議并說明理由;沒有明確公開屬性的,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予以退回。
(三)多個部門聯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
(四)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當征求發文單位意見后再認定公開屬性。
第六條 文件制發后,對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至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開;對屬性為“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照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并將目錄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公開;對不予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德興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德興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機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直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己斯ぷ鞑扇∽圆榕c抽查相結合,季度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季度考核情況每季度通報1次。年終考核每年組織1次,時間一般安排在次年年初。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辦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建設情況;
(二)工作機制和制度建設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更新維護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六)年度報告和信息報送情況;
(七)保密審查情況;
(八)舉報投訴處理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九)市政府辦規定的其他考評內容。
第六條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辦根據工作計劃、上級工作要求等,結合工作實際,每年制定具體考核方案并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政府辦。
(四)市政府辦依據考核評分細則,采取實地檢查、聽取匯報、社會評議等形式,同時綜合季度考核、抽查考核情況,對被考核單位進行逐項打分,確定考核成績。
(五)年度考核成績作為市高質量發展考評政務公開工作評分依據。
第七條 由市政府辦通報考核成績。對考核中發現問題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未及時整改的,由市政府辦通報批評;對嚴重失職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將根據《德興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領導和個人的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市政府辦于2019年5月10日印發的《德興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同時廢止。
德興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責任追究。
第四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以教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及時間和內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對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不積極處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做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接到處理通知書后30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第八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監察機關。
第九條 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對違反本制度,由監察部門和上一級主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意見、作出處理。
第十條 本制度由德興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辦于2019年5月10日印發的《德興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同時廢止。
德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