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府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庫 > 德興市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

德興市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現行有效

(2021年3月17日成文 2021年3月17日德興市人民政府通知德府字〔2021〕1號印發并向全社會公布 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 有效期為五年)

為規范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德興市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現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標準適用于德興市行政區域內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臨時占用土地、收回國有農、林場土地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農村村民住宅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居住用的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農村集體土地上除農村住宅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定著物,如農業生產用房、畜禽舍(棚)、圍墻、水泥地、水井、室內裝飾裝修、墳墓、果樹和苗木等;青苗指耕地上農作物。

三、征地擬征收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地范圍內再進行多年生長作物種植、新增養殖和新建(含擴、改建)建(構)筑物。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依法不予補償。

四、各種農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則上按正常種植標準以畝進行補償,零星青苗以棵數計算補償金額。

五、成片種植并間種多種果樹或其他樹木的,以種植優勢品種作為補償的品種。

六、青苗補償,屬短期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屬多年生作物,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農村村民住宅房屋按建筑物重置成本補償;其他地上附著物中的建(構)筑物按重置成本及已使用年限系數補償。

七、征地補償需要個案評估的,由征地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市發改委價格認定機構審核并出具《價格認定確認書》后進行補償或提請市發改委價格認定機構進行補償價格認定。

八、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建()筑物征收與補償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有關規定執行,零星青苗及附著物參照本辦法執行。

九、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征收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如遇上級出臺新政策應及時做出相應調整。

十一、本通知自2021318日起施行,原《德興市征地涉及的房屋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德府字〔2016158號)同時廢止。

本標準施行前已經啟動但未結束的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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