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企業信用監管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現行有效
(2019年4月23日德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德府辦字〔2019〕40號公布 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有效期為五年)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信用監管制度改革的意見》(贛府廳發〔2017〕92號),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的企業監管體制,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推進我市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參照執行)信用監管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圍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通過信息化平臺、技術化手段、制度化保障,推動部門聯動監管、聯合獎懲,加快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政府監管和服務效能,促進企業依法守信經營,推動法治德興、信用上饒建設。
(二)基本原則。一是法治手段與信用手段相結合。既以法律為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履行部門職責,嚴格監管執法,又以信用為支撐,加強信用獎懲,引導企業嚴格自律,誠信為本,遵守經營規則,弘揚社會美德。二是失信懲戒與守信激勵相結合。既強化信用監管,懲戒失信行為,大幅增加企業失信成本,又強化信用激勵,獎勵守信行為,大幅提升企業守信價值。三是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既加強監管執法力量,又有效調動社會力量監督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市場監管格局。四是制度監管與技術監管相結合。既強化制度監管,構建長效機制,又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打造“互聯網+信用監管”模式,提升信用監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改革目標。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信息化系統并實現互聯互通,做到企業信用信息統一歸集公示標準化和部門信息共享應用全覆蓋,基本建立部門聯合獎懲機制,逐步形成體系完整、職責明確、運行規范、監管有力、公開透明的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制。
二、主要內容
(一)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
1.明確歸集范圍。各部門要按照“誰產生、誰歸集,誰錄入、誰負責,誰歸集、誰共享”的原則,重點歸集和一般歸集、分類歸集相結合,準確、完整歸集涉企數據。要全面歸集五大類數據:一是基本數據,歸集反映企業經營狀態的注冊登記、企業年報、抵押質押、行政許可等信息;二是處罰及司法數據,重點歸集反映企業失信情況的法院判決信息和涉及環境安全、食品安全、生產安全、金融安全等重點領域處罰數據;三是預警數據,歸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行為信息,包括欠稅、欠社保、欠薪、欠水、欠電、檢測檢驗、消費維權、雙隨機抽查等,及時發出預警,避免失信行為的發生;四是榮譽信息,歸集反映企業獲得的正面信息,包括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以及工青婦等群眾團體的榮譽授予,專利技術、新產品證書、質量認證、商標等各類信息;五是市場化數據,通過與第三方合作,抓取網絡平臺數據、行業協會自律信息、有資質的征信機構評價評估信息等。通過數據歸集,形成企業的全景多維畫像,推動信用監管體系從碎片化向完整統一過渡,提升事中事后監管的效率和張力。要加強涉企信息抽查力度,提高涉企數據準確性和真實性。
2.統一歸集方式。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關于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的要求,加大數據歸集力度。以“信用上饒”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為紐帶,在數據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采集政府部門的許可信息、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將涉企信息歸于企業名下并上傳“信用上饒”,形成綜合性和專業性相結合、平臺之間互聯互通的全市企業信用監管數據倉庫,為我市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數據支撐。
3.推進數據互聯。建設市級數據交換平臺,推進涉企數據自動交換,形成覆蓋全市、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綜合數據交換平臺。各部門應建設覆蓋本系統的信息化系統,按照數據接入標準,與市級數據交換平臺互聯互通,數據自動推送,變人工歸集為自動歸集、變殘缺歸集為全量歸集,提升涉企信息的歸集總量和效率。
(二)建立企業信用信息對外公示機制
1.制定公示清單。依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制定涉企信息公示清單,對企業從設立到運營、退出市場的信息全過程信息進行全面公示,將政府部門履職和企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各類非涉密信用信息進行全市集中、關聯整合和統一公示。鼓勵和引導企業自愿公示,讓企業在陽光下運行。
2.搭建公示平臺。以“信用上饒”網站為平臺,設立企業誠信紅黑榜,實行失信企業統一發布,對嚴重失信企業予以披露和曝光。公示誠信企業的優良信用信息,向社會推介無不良信用記錄的誠信企業,并在各類會展、銀企對接等活動中重點推介誠信企業,讓信用成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3.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除涉及環境安全、生產安全、食品安全、金融安全等嚴重失信企業外,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由發起部門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并通過企業信用共享平臺標注于企業名下,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對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審慎包容監管的原則,對其沒有主觀故意、沒有造成社會不良后果的行為,以行政指導為主。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為一年,其中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公示期為三年,對公示期限屆滿的企業按要求及時撤下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三)建立數據分析預警運用機制
1.數據分析。開發運用企業信用數據分析系統,加強企業數據動態監測,對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年報等數據以及購買第三方數據進行動態監測分析,從宏觀上對市場總體情況進行把握。通過分析市場主體整體形態、發展趨勢等數據,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通過分析市場主體行業分布、經營行為等數據,為企業經營提供參考;通過分析市場主體誠信情況、投訴熱點等數據,為居民消費加以引導,營造全社會關注企業信用的良好氛圍。
2.數據預警。通過抽查抽檢、投訴熱點、大數據監測等渠道,收集各類需監測的風險數據,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從微觀上及時發現市場主體異常行為,明確監管重點,為有效防控市場風險提供依據,提高監管的前瞻性和精準性,降低市場主體的經營風險和監管風險,構建“用數據說話、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數據預警體系,改變傳統的人盯人、普遍撒網的監管方式,實現靶向式監管和治理。
3.數據運用。堅持引進和培育相結合,大力扶持在我省備案的第三方信用評估機構在德興發展。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運用評價評級成果,探索無抵押、無擔保質押融資。政府有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讓信用等無形資產在財園信貸通、惠農信貸通、政策性擔保等方面發揮作用。要推行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全面鋪開企業信用評價,并加強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
(四)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1.加強對守信企業的獎勵和激勵。對守信企業,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中,實行“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在財政資金補貼、項目申報、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融資、榮譽授予等方面給予優先。
2.加強對失信企業的約束和懲戒。對失信企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聯合懲戒,限制或禁止參加政府各類表彰獎勵及誠信公示活動,限制或禁止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等政策扶持,限制或禁止相關的行政許可審批,限制或禁止相關的政府采購、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股東或合伙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或者行業禁入、限制等。加強市場性約束。對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同時記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實施限制乘飛機、乘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等措施。加強行業性約束。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加強社會性約束。建立完善失信舉報制度,鼓勵公眾舉報企業嚴重失信行為。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侵害消費者或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等群體性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3.推行信用差別化監管。充分運用江西省“雙隨機一公開”行政執法監督平臺,開展有差別化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對守信企業,減少“雙隨機”抽查比例,將失信企業特別是涉及食品藥品、環境保護、金融投資、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的失信企業列為監管重點,增加抽查檢查頻次,切實提高監管效率。針對誠信缺失問題突出、誠信建設需求迫切的行業領域,開展誠信問題部門聯合專項治理,堅決打擊嚴重失信行為。
(五)建立企業信用共管共治機制
1.明確職責。各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協調機制,理順運行體系,強化部門間協同配合,形成政府領導、市場監管牽頭、各部門參與的企業信用監管體制,為推進企業信用監管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2.部門聯動。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部委簽署的失信企業聯合懲戒合作備錄等有關法規政策要求,根據企業在本領域發生的守信、失信行為,對企業進行守信、失信分類,并將所涉及的聯合激勵、懲戒措施和實施期限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推送到“信用上饒”,實行聯合激勵和懲戒,讓守信者一路綠燈、失信者處處受限,形成部門聯合獎懲的信用監管體系。
3.網格管理。各部門要依據監管區域劃分不同網格,壓實網格責任,配備網格人員,落實市場協管員、信息員制度,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管。通過開發電子地圖,以縣區綜合執法部門為中心,形成發現、上傳、處理、反饋閉環機制,相關信息在綜治、城管等部門互聯互通、執法聯動,提升監管效率,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競爭環境和消費環境。
(六)建立企業信用自律機制
1.強化社會監督。引導支持社會公眾和各類組織在經營、交易、消費、就業等過程中,查詢參考企業信用信息,依法依規對企業信用開展公正客觀的評價,加強企業信用的社會監督,約束企業的失信行為,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信用監管新格局。
2.實施信用承諾。推進信用承諾在先、監管執法在后的監管改革,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主動公示信用承諾書。各相關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生產領域開展企業標準備案自我聲明公開;在流通領域開展以放心消費、滿意消費為重點的守信踐諾;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涉及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企業,自主公示安全隱患、風險警示等數據信息,就保障公眾安全作出信用承諾,接受消費者和社會監督。對企業不守承諾發生違法行為,按照先承諾、后監管的原則,依法查處并予以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縣級企業信用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分管負責人為總召集人,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文明辦、市市場監管局、人行德興支行、市人社局、市環保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企業信用監管的重大事項,指導督促各部門推進企業信用監管制度改革。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部門要把企業信用監管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貫徹落實本意見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相關保障,確保企業信用監管制度改革有序推進。
(二)強化督促考核。建立考核督查機制,將企業信用信息歸集、運用、互聯互通工作作為市直績效考核和法治政府考核內容,重點加強強制性歸集數據清單、聯合獎懲落實情況考核。強化企業信用監管制度改革工作調度,跟蹤掌握進度,協調推動。建立督查通報制度,對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進行通報,督促整改落實。
(三)鼓勵探索創新。鼓勵各部門大膽探索,建立健全數據歸集、應用和披露、信用修復、守信踐諾、聯合獎懲及信用評級、分類監管等長效制度。鼓勵探索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機制,探索對僵尸企業的行政退出機制等。完善企業信用監管內容,強化激勵約束措施,使企業信用監管在改革中探索創新、不斷突破。規范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審查核查、審核認定、證書頒發、服務和管理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