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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興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行有效

(2018年4月19日德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德府辦字〔2018〕50號公布 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江西省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適用《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和本細則。

第三條 校車應當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并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按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配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四條 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市場運作、公司管理的運行機制。各鄉鎮(街道)及教育、交通、公安、安監、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對學生接送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學校配合校車服務公司具體負責學生接送工作的實施。在市政府的統一指導下,各鄉鎮(街道)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科學規劃學校網點布局,交通、公安交警部門要大力發展公共交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乘坐標準校車安全上下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鄉鎮(街道)長(主任)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 在市政府統一協調下,建立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由市政府組織公開招標,依法依規取得校車服務資質的企業為全市義務教育學生提供上下學接送服務,其他沒有資質的個人或企業不得從事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接送服務活動。接送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中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辦公室、教育、公安、交通、安監、財政等部門組成的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另行下文),負責本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監管本市內校車安全運行工作。

一、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教育體育局,由教育、公安、交通三個部門各抽調若干骨干人員組成,負責校車安全管理日常協調工作;負責具體線路勘察、站點選址、提出整改措施等;負責對校車安全行駛、制度落實、臺賬建立等工作的督查;負責對校車服務公司內部管理、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安全履職、服務質量的考核。

二、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部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任務,根據市政府的決定籌建校車服務公司,負責考核及獎罰。

三、研究解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四、負責校車運行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

第九條 鄉級人民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各鄉級人民政府要把校車安全納入本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管范圍,負責轄區內村民安全教育及需要村民協助和配合的工作。

二、配合教育部門科學規劃學校網點布局。

三、積極參與校車整治工作。

四、協調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對校車違法行為和非校車運營現象進行打擊或取締。

五、負責做好轄區內的校車??空军c站牌的設置、維護,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行駛線路進行道路險情排查、路面改善、路況維護、建立學生候車亭等工作;協調維持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提供停運期間校車的停放場所。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二、牽頭制定并實施本市校車安全管理與服務質量考核方案,組織對校車服務公司的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提出獎勵建議并上報市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三、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全面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

四、加強對學校、幼兒園使用校車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每月至少開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做到珍愛生命、安全文明乘車,積極推進文明交通宣傳活動進校園,引導學生自覺規范交通行為,拒絕乘坐“黑校車”“超員車”和非營運客車;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五、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督促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條例規定的學?;蛴變簣@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相應處分。

六、科學、合理規劃和實施教育布局工作,在制訂教育布局調整方案時,涉及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的,應當主動征求市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和鄉鎮(街道)的意見,并在正式實施教育布局調整時,提前告知校車服務公司,便于公司做好前期的準備和運力的安排。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組織開展對各類機動車駕駛人的“禮讓校車”宣傳教育活動,落實“校車先行”的相關規定。

二、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做好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校車駕駛人審驗和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監督,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

三、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繳并強制報廢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使用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的校車服務,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查處違反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四、按照條例規定的校車使用許可條件、駕駛人資格條件,對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進行嚴格檢查并登記備案,對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堅決依法取消校車駕駛資格。

五、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法督促校車車主和校車駕駛人做到安全出車、守法駕駛,依法取締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和駕駛人接送學生。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加強對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管,依照條例規定會同公安(交警)等部門聯合查處接送學生的非法營運車輛。

三、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校車運行線路和站點,按照標準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建立學生候車亭。

四、負責校車運行道路的維護保養、隱患整改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落實,及時改善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充分利用現有事故舉報電話和網絡平臺;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校車發生道路交通傷亡事故進行行政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市校車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協調校車管理成員單位和各鄉鎮切實履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會務工作,督促會議決定和意見的落實

3.受理校車許可申請,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前置審批,按照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審批決定辦理校車運營許可手續。

4.協調幼兒園自備校車統一管理。

5.協調相關部門對校車公司進行校車安全運營考核。

6.協調校車安全聯合整治行動。

第十五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

二、校車駕駛人的資格必須符合國家、省級有關校車駕駛人的規定。

三、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與校車使用學校約定隨車照管人員。

四、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機構,定期對安全管理人員、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車安全。隨車照管人員的招聘、管理辦法符合國家、省級有關規定,且能長期服務學生。安全管理相關人員均應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五、按規定建立校車和校車駕駛人檔案;在接送學生上下學過程中,做到校車運行“五定”,定人、定車、定時、定點、定線路規范服務,不得擅自變更運行時間和路線(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禁止除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為校車投保校車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的各種保險;與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十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乘坐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與校車服務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督促校車提供者加強對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的日常管理,及時督促辦理相關手續,建立校車和駕駛人檔案。

二、加強學生上下學的組織管理,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教育學生文明乘車,遵紀守法,督促校車駕駛員在行車前對校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查,制止駕駛員飲酒、吸毒、醉酒后駕駛,制止校車超員、駕駛員身體嚴重不適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行為。

三、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選好隨車照管人員,積極推進文明交通宣傳活動進校園活動,引導學生自覺規范交通行為,拒絕乘坐“黑校車”“超員車”和非營運客車;每月至少開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四、制定校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預警機制。明確發生校車交通事故后應急預案的啟動、對傷亡人員的救治、責任追究以及報告制度等。

五、配合校車服務公司校車運營線路勘察、??空军c設置、車輛安排、停放等工作。

六、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報名登記,在每學期開學后20日內將新學期需要接送的學生數、學生分布、接送線路等信息上報市教育行政部門,積極參與校車安全管理與服務質量考核。

第十七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查。發現駕駛人不具備校車駕駛資格,飲酒、吸毒、醉酒后駕駛,身體嚴重不適駕駛,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二、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校車在某些特殊??空军c(學生需橫穿馬路)??繒r,應組織學生有序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確保學生安全;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和學校有關人員取得聯系。

三、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或者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全部上下車后,本人方可上車或者離車。

六、隨時準備好乘車學生點名冊、乘車學生家庭地址、家長聯系電話、教育體育局和校車服務公司相關人員電話等材料,以備緊急聯系時使用。交通事故發生后,立即檢查學生傷害情況,并分析可能會出現的繼發事件,如起火、爆炸、占用車道后引發其它車輛帶來的交通事故等。若初步檢查沒有學生受到傷害時,及時對學生進行情緒安撫和安全教育。在必要的情況下,立即引導學生疏散到安全地帶。確定有人員受傷的,根據先重后輕的原則立即對受傷師生進行應急救護處置,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第三章 接送服務

第十八條 依據市政府相關會議決定,采用公開招標形式成立德興市校車服務公司,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市場運作、公司管理的運行機制,依法取得中標資質的校車服務公司統一為全市中小學生提供校車接送服務。

第十九條 公司與學校(家長委托)應當于開學前5日內簽訂《德興市中小學生上下學接送協議書》,《接送協議書》文本格式由市教育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訂。

第二十條 校車運行線路由公司會同學校、市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進行勘察,道路應當符合公路和橋梁通車技術標準的要求,公司不得擅自在未經勘察的線路上接送學生。公司接送過程中發現危橋危險路段等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各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隱患報告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上下車接送站點的確定應當堅持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則,所在鄉鎮、村或學校應當為學生上下車接送點提供相對寬敞的車輛??繄龅睾鸵幏兜膶W生候車設施,確保學生上下車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生接送起止時間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學生睡眠、學校教學計劃的執行和公司接送計劃的安排等因素,原則上早上在6:307:50之間,下午在15:3017:00之間。對于接送時間較長的路線,學校要采取錯時上課、錯時放學等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學生接送工作臺帳,臺帳內容包括駕駛人信息、車輛信息、線路狀況、接送情況、安全教育及檢查情況、接送方案、接送協議、安全責任書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督促駕駛人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駕駛人在車輛運行途中不得有超載、混載、超速、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三、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

四、協助照看好學生上下車。車未停穩不得開門上下學生,車輛起步要等待學生坐穩且系好安全帶,途中不得無故急剎車或突然加速行駛;副駕駛位置不得乘坐學生,以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五、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護學生,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六、車輛在接送學生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首先救助學生,立即向公安部門報警,保護好現場,同時向公司和相關部門報告。

七、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得在車內吸煙。

八、保持車廂內外整潔,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

九、不得利用學生接送車從事與學生接送無關的活動或利用學生接送車從事其他客運經營活動。

十、駕駛人應服從公司工作安排,不得隨意變更審核過的線路及站點。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駕駛人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并對駕駛人的接送工作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建立健全投訴受理制度,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查核實對工作的投訴案件,以不斷提高學生接送行車安全水平,改善學生乘車服務質量。

第四章 收費及獎補

第二十六條 依法取得中標資質的校車服務公司與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購買校車服務合同,按照中標價格進行收費,中標價格為上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不得超出中標價格。

第二十七條 各路段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校車服務收費標準》進行收費,校車服務公司每學期向自愿乘車的學生統一收費,收取的車費直接納入公司的專用賬戶,自收自支,但必須嚴格執行《德興市農村中小學購買校車服務合同書》的相關條款之約定,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同時,每學期在開學一個月后交納一定數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該學期全市學生乘車費總額×10%)入教育體育局指定賬戶,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后公司在無任何違約事實情況下,所交納的保證金全額撥付;第二學期所交納的保證金要嚴格按照《德興市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辦法》之規定予以撥付。

第二十八條 對校車服務公司實行年度考核與獎罰機制,具體辦法按照《德興市農村中小學購買校車服務合同書》和《德興市校車公司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德興市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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