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興市小微遮陽產業創業園管理辦法現行有效
(2018年3月10日德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德府辦字〔2018〕21號公布 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德興市小微遮陽產業創業園(以下簡稱創業園),是為支持入園小微遮陽類企業發展,促進入園小微遮陽類企業快速成長,由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工業產業園。為規范創業園的管理,加快創業園小微遮陽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入駐創業園的所有小微遮陽類企業。
第二章 入園標準
第三條 入園企業必須是符合創業園總體規劃設計的遮陽類企業。遮陽類生產企業包括遮陽產品加工制造企業及上下游企業。遮陽項目的認定按德辦發〔2015〕8號文件執行。
第四條 入園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必須達到300萬元以上或年實現稅金20萬元以上。租用標準廠房的面積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大小確定,即:租用廠房面積=投資額×2平方米/萬元。履約保證金10元×1平方米計算。
第五條 入園企業須成長性好,有發展潛力,營業收入年均增長10%以上。
第六條 入園企業須符合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環保、低碳的要求。
第七條 現有遮陽產業延伸配套、特色工藝品制作、高新技術、高附加值及大學生創業項目,須符合上述第三、四、五、六條規定條件且經德興市“工業日”活動會議研究通過的企業可入園。
第三章 入園程序
第八條 項目投資方需向市遮陽辦提交書面入園申請,呈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方身份證明、資金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九條 市遮陽辦對入園項目按照入園標準進行初審合格后,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由德興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項目招商服務單位與項目投資方三方共同簽訂投資協議,投資方需對其投資規模、投資強度、預計產值稅收、環保安全、節能減排、土地使用等內容作出承諾。
第十條 簽訂入園協議的項目,須將項目投資協議、承諾書、備案手續、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資料報遮陽辦備案。
第四章 入園待遇
第十一條 入園企業享受國家、省、市、縣(市)促進中小企業、非公經濟發展的有關扶持政策;享受德興市對工業企業的優惠扶持政策;享受園區標準廠房3年免租金政策;達到條件的企業享受《德興市關于支持遮陽產業發展的若干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入園企業工商注冊、稅務登記、代碼證書、開設賬戶、環評、安評、立項等全部手續,由項目招商服務單位實行領辦、幫辦、協辦、代辦等服務制度,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 市遮陽辦積極協調社會服務機構,為入園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能培訓、人才招聘、管理咨詢、法律援助、政務代理等服務。
第五章 園區建設
第十四條 創業園集中發展區由市財政出資建設,統一規劃辦公、倉儲、食宿、衛生、安全等公共設施及標準廠房,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創業園給水、供氣等公共性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創業園必須確保土地利用率,廠房建設容積率、建筑系數、綠地率必須符合相關規定,鼓勵建設多層廠房。
第十六條 德興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負責創業園的總體規劃設計、建設與招商,并監督、推進入園項目實施。
第六章 園區管理
第十七條 入園企業租賃廠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市遮陽辦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稅收及服務本地遮陽企業配套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實行每年簽訂合同管理。
第十八條 對入園企業實行德興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制度和小微遮陽企業創業園優勝劣汰管理模式。
第十九條 市遮陽辦和德興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共同負責創業園的運營管理,按月調度創業園企業的產值、銷售收入、利潤、稅收等主要經濟數據,對企業運行情況進行年度評價考核。
第二十條 創業園標準廠房的租賃按遮陽企業入園協議約定執行。入園遮陽企業入駐必須符合遮陽企業管理類型,入駐前需提供廠房整體布局設計方案(含產品生產區、產品展示區、產品設計區及綜合辦公區等功能區域),廠房設置區域劃分需科學合理,入駐企業要充分利用廠房空間,鼓勵條件具備下使用多層廠房,并報市遮陽辦審核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入園企業要遵守環保、安監、社保、環衛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入園企業必須依法生產經營,依法納稅,服從有關單位的監督管理,并按時上報有關經濟數據。
第二十三條 入園企業如因生產需要而對標準廠房進行改造,需報德興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市遮陽辦及住建等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入園企業應自覺遵守物業管理規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持環境衛生,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和防火等工作負責。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五條 入園企業達不到入園標準、不履行投資協議或不能兌現承諾,私自轉租廠房或改變廠房合同約定用途的,予以無條件清退。
第二十六條 入園企業生產經營達到相應規模以后,為再擴大生產規模,可申請退出創業園另行選址開發建設,并享受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創業園標準廠房租賃,市遮陽辦對入園企業強化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督,若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三次違反規定,不按要求生產經營活動,將違反廠房管理辦法企業作為清退企業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入園企業在節能減排、環保、安全生產、低碳達不到要求,且履次抽檢不合格予以無條件清退,揮發性污染企業無條件退出。
第二十九條 企業已簽訂合同一個月后仍未有設備進廠、三個月內仍未投產的,或已投產且三個月內未能達產達標的,企業實際利用廠房面積未達到80%以上,存在浪費閑置廠房空間的將收取所租廠房總面積租金(租金標準按園區標準執行)或無條件清退出廠房。
第三十條 對不能按照協議約定投資,實際納稅水平未達到約定的租賃企業,無條件退出。
第三十一條 對無條件清退的入駐企業應在接到市遮陽辦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自行將廠房內的財產遷移清場退出,園區不給予任何補償,若企業逾期不搬的,園區將對其進行清場處置。
第三十二條 入駐企業租賃孵化期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遮陽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